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河伯乡陈仕村10组17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4日15时许,河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河伯乡陈仕村村民王某某利用自己在本村住宅开设的小卖部多次购买陈某某盗窃所得的物品进行销售,涉案物品价值8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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