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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劫案起诉书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8日至9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乡**号**内,采用暴力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陈某某(女,42岁)、某某甲(女,18岁)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诊断证明书等;3.证人某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瑶
代理检察员:  李爽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3230****;

2.侦查卷宗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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