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于2019年10月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同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7月初,胡某某伙同马某某、崔某某、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崆峒区世纪花园胡某某经营的茶楼、双星精品酒店三楼开设赙场,组织西安、庆阳、平凉等地20余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赙博,并雇用他人为参赙人员服务,其中王某甲作为荷官负责发牌抽水。
本院认为,王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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