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23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楼前路上,被告人王某某酒醉后将正在驾驶汽车的被害人孟某某刚拦住,无故殴打被害人孟某某。经鉴定:孟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证人蔺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
2随送侦查卷宗贰册;
3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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