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寻衅滋事起诉书公开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23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楼前路上,被告人王某某酒醉后将正在驾驶汽车的被害人孟某某刚拦住,无故殴打被害人孟某某。经鉴定:孟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证人蔺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

2随送侦查卷宗贰册;

3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