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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王**,男,蒙古族,1947年8月28出生,居民身份证41292519470828****,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镇平县贾宋镇小集村5组1号,现住镇平县贾宋镇小集村5组1号。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等人多次在小集村村支部换届选举时大吵大闹,阻扰小集村村两委支部人员选举,反复控告村委主要干部,致使小集村多年村支部瘫痪,为解决小集村村支部瘫痪情况,2018年6月15日,贾宋镇人民政府纪委书记庞*带领镇政府及村支部候选人在小集村村委会议室举行换届选举,被告人王**进入会议室大吵大闹,并公然辱骂小集村村支部候选委员王**,经镇政府工作人员劝阻仍不听,对劝解制止其不法行为的主持人庞*继续吵骂,严重扰乱选举,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

2015年年底被告人王**在未告知王**的情况下,私自将王**一棵杨树放倒,并强行索要300元;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在未告知被害人李**的情况下,私自将李**租种土地上的16棵杨树以及自己所种杨树共计三十余棵以6500元的价格卖于陈云明,经物价鉴定,16棵杨树价值为28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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