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30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西平县****。 因阻碍执行职务,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21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2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仝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3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10时许,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甲到西平县公安局盆尧派出所向正在办理业务的户籍民警仝某某咨询办理王某某儿子户籍迁移事项,因王某甲不能提供出《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必要手续,仝某某告知王某甲按照办理户政业务的相关规定不能给予办理并对其进行了解释。接着王某甲给王某某打电话告知此事,并让仝某某通过王某甲的电话给王某某解释,仝某某在电话中给王某某解释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无故对被害人仝某某长时间进行辱骂,阻碍仝某某继续办理户籍业务,导致其他前来办理户籍业务的群众长时间等待。当日10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本人138****手机号码拨打114查询电话查询到盆尧派出所值班报警电话后,从当日10时28分许开始多次拨打值班报警电话,电话拨通后无故对当日值班接警人员进行辱骂,在接警人员告知其不能长时间占用值班报警电话影响警情电话接入并将电话挂断后,被告人王某某不听劝告,仍不停拨打一直持续近三个小时,妨碍警情接入,严重影响了盆尧派出所的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被告人王某某仍不解气,从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2月4日,使用本人的138****、133****两个手机号码,在被害人仝某某上、下班期间通过手机短信(共编发32条信息)、打电话等方式多次辱骂、恐吓被害人仝某某,严重影响被害人仝某某的工作、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党员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迁移政策、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据保全决定书和证据保全清单、手机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手机通讯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姜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淑红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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