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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4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4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湍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犯罪嫌疑人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谢某某、张某乙、王某乙、李某丙、高某某、李某丁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等人自2018年4月以来,伙同他人,以被害人樊某某正在施工翻建房屋阻碍其出路、水路为名,通过到施工现场用身体阻拦施工、张挂条幅、印制带有宣传口号的统一服装、使用扩音器在现场播放宣传口号制造影响等手段,对内乡县城关镇居民樊某某位于内乡县城关镇郦都大道下坡路北、公路局东隔墙的沿街二层砖混结构房屋翻修施工现场进行多次阻拦,致使樊某某房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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