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涉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镇**巷**区**号,住河南省嵩县**镇**巷**区**号。2016年6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1日,嵩县**商贸有限公司借给洛阳**工程有限公司100万元,担保人史某某、陈某某。2016年4月8日,张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已判决)、刘某甲(已判决)、刘某乙(已判决)、方某某(已判决)等人驾车到嵩县**镇**村陈某甲家中找到陈某甲,向陈某甲讨要欠款100万元。因陈某甲无法立即还款,张某某等人便预谋采取将陈某甲架至嵩县县城的手段讨账,当张某某等人要将陈某甲带离现场时,陈某甲大声呼救,引来陈某甲儿子陈某乙和村民,随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造成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受伤。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张某某、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
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的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法启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起诉书1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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