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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3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2014年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晚,在本市金台区行政大道“**厨房”吃完饭后,以其手机遗忘在该店为由,对饭店人员无故侮辱谩骂,对李某某、宁某某等人随意殴打,并任意毁损店内财物,造成经济损失39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4、证人常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5、被害人李某某、宁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宏博

助理检察员:王茜

2014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8********;

2、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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