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街道**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5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尹某某(已判刑)酒后各持一把刀到承德市双桥区老居宅先锋网吧内,找其一女性朋友姗某某,与正在网吧上网的被害人池某某发生摩擦,并持刀对池某某进行叫骂,后被该网吧网管劝阻,王某某、尹某某与其女性朋友离开网吧。随后池某某持铁锤与同来网吧上网的辛某某、赵某某起追出网吧,追至本市铁路老居宅双桥区第五幼儿园门前双方发生厮打,池某某、辛某某被尹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池某某、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下列事实情节:1.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从轻3.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4.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因此,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缨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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