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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西华县****行政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15时许,在西华县**乡**村生产路上,被告人王某某无故对邓某某进行殴打,后被西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9年8月22日20时许,在西华县**乡**代销店,被告人王某某无故对邓某进行殴打。

2019年3月11日11时30分,在西华县**乡**村徐某某家中,被告人王某某无故对凌某某进行了殴打。

2020年2月19日1时许,在西华县**乡**村后田地处,被告人王某某无故对刘某某进行了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邓某某、凌某某、邓某、刘某某陈述;

3、​ 证人刘某、王某某、徐某某言;

4、​ 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悔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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