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公安局**区**派出所,住**市**区**号,无业。2014年10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4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恒安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恒安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区**小区家中,与吸毒人员代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忽悠悠(心克喘宁)、冰毒,后被接警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禁绝毒品的法律法规,一次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前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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