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周口市川汇区**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于2020年4月2日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0时23分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接110指派:调查周口市川汇区**路与**街交叉口处,因防疫工作需要设置的围栏被人多次破坏一事。后办事处工作人员刘某某称有附近居民反映是王某某破坏的围栏。当日14时许,城北分局社区大队配合治安管理大队到**办事处**社区找王某某了解情况,在询问情况的时候王某某将社区大队民警刘某甲打伤。经周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王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个人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住院病历等;
2.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3.证人王某甲、许某某、刘某乙等证言;
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暴力袭警行为造成警察轻伤的后果,应从重处罚;王某某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处罚;其家人向受伤民警赔礼道歉取得了谅解,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飞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PDF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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