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号楼2单元302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长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同杨某(已被行政处罚)酒后到长岭县长岭镇假日阳光洗浴中心洗澡,遇见该洗浴中心老板与顾客因丢失东西一事发生争吵,认为该老板态度不好,也与其发生口角。同时,接到丢失报案的警察介入后,亮明身份,在调查此事时,告知王某某等无关人员不要参与。王某某不但不听劝阻,还一边用手机录像,一边拽住跨在警察脖子上的警官证,在该警察制止时,王某某一边辱骂,一边用拳头击打该警察头部和面部,在另一警察过来劝阻时,王某某将其执法记录仪打掉,并用拳头击该警察头部,杨某撕扯警察,不让警察制止王某某,被增援警察控制,二人被带回公安机关。经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情况说明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杨某、刘某某、高某某、范某某、柳某、徐某某、金某某;

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情况说明)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德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