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同杨某(已被行政处罚)酒后到长岭县长岭镇假日阳光洗浴中心洗澡,遇见该洗浴中心老板与顾客因丢失东西一事发生争吵,认为该老板态度不好,也与其发生口角。同时,接到丢失报案的警察介入后,亮明身份,在调查此事时,告知王某某等无关人员不要参与。王某某不但不听劝阻,还一边用手机录像,一边拽住跨在警察脖子上的警官证,在该警察制止时,王某某一边辱骂,一边用拳头击打该警察头部和面部,在另一警察过来劝阻时,王某某将其执法记录仪打掉,并用拳头击该警察头部,杨某撕扯警察,不让警察制止王某某,被增援警察控制,二人被带回公安机关。经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情况说明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杨某、刘某某、高某某、范某某、柳某、徐某某、金某某;
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情况说明)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德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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