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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48********,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行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人家南门附近与一女子发生纠纷,后该女子报警,民警迟某某带领巡防队员赶至现场处置该警情并依法将王某某口头传唤至金石滩治安分局,到派出所门口后,王某某拒不下车并在车内对民警进行辱骂,后其下车欲离开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对王某某进行口头制止,王某某踢踹民警张某某的腿部和裆部及民警某某乙的腿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民警某某乙、张某某二人的腿部被踹照片、民警张某某、迟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急诊医疗手册;

2.证人某某乙、邵某某、于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民警执法现场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迪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1874027****女儿;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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