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合肥市瑶海公园北门沿武里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扶疏路交叉口南侧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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