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大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H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武夷山市三姑往市区方向行驶,行经武夷大道市立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9.2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坦白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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