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坊**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C*****小型轿车由湘乡市励志大道往三大桥方向行驶,途径湘乡市三大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22号》鉴定意见书测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