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64********,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外沟门乡青石砬村路段时与孔某某驾驶的冀H**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检验:王某某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9. 1mg/100ml。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孔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轲念东
检察官助理:赵品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伍拾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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