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县**镇**村**组**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51分,被告人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是28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院于当日23时16分抽取血样。2020年10月8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2.3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被民警电话传唤至该局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涉案车辆VIN码照片、前科查询证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材料粘贴纸(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移动机动车辆通知书)、大连计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被告人王某某现场查获照片、呼气检测照片、被告人王某某抽血照片、血样封存照片;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大博毒鉴开字[2020]第230号《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某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劲松
(院印)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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