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河南省内乡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2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的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县城关镇湍河路老桥东头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王某某带到内乡县菊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15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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