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上路行驶。同日21时20分,当其行至勐腊县策磨线K4104+800M处(**加油站疫情防控点)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68.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莹
检察官助理:谭改映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联系方式:1501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