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7〕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尚某某**镇**小区**栋**室。2017年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8日 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A****7号尼桑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尚某某尚志大街与西一路交叉口时,撞至右侧路边铁栅栏,造成车辆与铁栅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检验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进行检验鉴定,王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1.4mg/100ml,属醉酒。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尚某某尚志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丹
2017年3月9日
附: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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