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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现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25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大峪镇石界岭路段时,撞到路边石墩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车辆副驾驶乘坐人罗*涛受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2.81mg/100ml。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罗**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文丽

李旭鹏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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