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获嘉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亢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时2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新乡市金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牧野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李卫东驾驶的豫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致豫G****小型轿车与被害人翟某驾驶的豫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两技术检验意见书等;

5、​ 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茂辉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获嘉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