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200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乡,现住汝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汝州市**村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01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毛某甲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伟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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