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奇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51980********,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镇**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01时2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新******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鹏
马 啸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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