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8********,苗族,文盲,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王某乙、王某丙两人行驶至西林县**镇**路段时,撞到路人申某某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06.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宏
2020年11月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661****;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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