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街**。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2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06年4月7日至2006年10月6日),200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K****K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靖边县尚文街北段出发,准备回家,车沿尚文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尚文街中段梁镇老八碗饭店附近路段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38.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媛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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