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S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3名乘客沿羊耿线由耿马方向往羊头岩方向行驶,当日17时5分许,其行驶至羊耿线44公里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案经过,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指认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仁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