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街**巷**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9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华康路金湾浴业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翟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及绿化设施损坏。经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26.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凡国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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