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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95********,汉族,职高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现住广灵县**乡**村。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广灵县广泰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光花园小区门口处,撞在路南停车位邢某某停放的晋B****7号小轿车尾部,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5.41mg/100ml。2020年5月8日,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邢某某不承担责任。同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邢某某修车费5500元,取得邢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王某某的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晓丽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广灵县**乡**村,电话:187346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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