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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宝鸡市**区**村**组**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9日23时10分许,饮酒后驾驶陕CWK21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区**小区保安室时,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后交警到现场对王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随即将王某某带至宝鸡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小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博

检察官助理:撒晓宁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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