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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乡**村,现住该村。201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8日,广灵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被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G****3号小型轿车沿广灵县蕉山乡洗马庄村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18mg/100ml。

2020年3月30日,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营养费共计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车辆及驾驶证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王某某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其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晓丽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广灵县**乡**村,联系电话:15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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