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7〕3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汝州市陵头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D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骑岭乡田堂村路段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5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毛*、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军现
代理检察员:王志鹏
2017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