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 1 8年9月7日2 3时3 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B****A蓝色小型越野客车在大同市平城区**街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29毫克/1 0 0毫升,遂将其带至大同市**医院抽血检测,后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3 5 m g/1 0 0 m 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驾驶车辆信息结果查询等书证;
2. 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车被扣留驾驶证;
3. 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35mg/100ml。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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