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25197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系澄城县医院**。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陕E****9的两轮摩托车由某某某行驶到澄城县城区长宁街二路时,被澄城县执勤中队交警依法检查,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2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无异议,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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