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8********,汉族,初中毕业,住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9时1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7E***的小型汽车行驶到方城县清河乡七里岗报废中心路段附近时被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98mg/100ml。王某某系饮酒后隔夜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饮酒后隔夜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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