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0********,汉族,本科文化,工作单位:靖边县**司法所,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委**组**号,现住靖边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6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王家庙市场出发,准备回北新街家中,由西向东行至靖边县统万路与林荫路十字路口处,与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由冯某某驾驶的陕K****T启辰牌小轿车发生碰撞。事发后,王某某受伤住院,民警在靖边县中医院将王某某抓获。
经鉴定:王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6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冯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家庭条件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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