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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海东)(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桂R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年检)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路**市场对开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5.4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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