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41990********,潍坊市坊子区人,大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村**号。2012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8600元;2016年12月25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41988********,潍坊市坊子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住址潍坊市坊子区**街**村**号楼**单元402。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冒用赵冬冬、郝伟等11人身份,在广发银行、交通银行等9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后透支使用,骗取本金共计896969.44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至今不能归还。
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周某某冒用郑伟桐、卢永等5人身份,在广发银行、光大银行等5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后透支使用,骗取本金共计190470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至今不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信用卡申请及交易记录等;2、证人张某某、于某某、吕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某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王帅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王某某实施信用卡诈骗明细;
5、周某某实施信用卡诈骗明细。
王某某实施信用卡诈骗明细:
银行
名称_冒用
姓名_本金金额_银行
名称_冒用
姓名_本金金额__广发银行_赵冬冬_42828.17元_浙商银行_张某某_39999.29元___郝伟_1750.71元__王骥_57134.82元___张某某_54231.62元__赵冬冬_23281.55元___蒋景山_46128元__蒋景山_3000元___赵浩_28865.1元__郑伟桐_18229.41元___王将苇_33573.45元_平安银行_谭龙龙_32333元___谭龙龙_53963.01元__赵冬冬_64611.07__交通
银行_赵冬冬_17600.55元__张某某_43045.3元__中信银行_郑伟桐_7996.48元_光大银行_谭龙龙_73780元______王骥_79990.52元___王骥_97232.67元_____中国银行_张某某_12946.45元________华夏银行_王骥_27499.06元______张某某_19954.21元__工商
银行_王骥_2000元__蒋景山_7000元__
周某某实施信用卡诈骗明细:
银行
名称_冒用
姓名_本金金额_银行
名称_冒用
姓名_本金金额__广发
银行_郑伟桐_30667元_光大
银行_张剑_49100元___卢永_35330元__郑伟桐_10000元___陈溪海_9379元__李航_29618元__浙商
银行_卢永_1993元_华夏
银行_郑伟桐_14975元__平安
银行_卢永_9408元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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