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WA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罗定市S352线145KM**镇**路段行驶时违反右侧通行的规定,与被害人赖某甲驾驶的搭载着林某某、赖某乙的无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赖某甲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罗定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记录、图、照片;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进水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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