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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持C1型驾照驾驶牌照为浙******的小型轿车搭乘王某乙从祁东县城连圩乡驶往邵阳县塘渡口镇,在行驶至省道317线黄塘乡夏四村路段时碰撞行人吕某某,造成吕某某受伤。当晚23时许,吕某某因伤势过重死亡。经鉴定,死者吕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其严重颅脑损伤是致死的直接原因。经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经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朝辉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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