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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家住汝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4时1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汝州市23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村红绿灯路口东20米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某撞伤,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1月10日,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某死于交通伤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22日,王某某与朱某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朱某某近家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军现

王志鹏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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