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河南省封某某XX镇XX村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1时38分许,王XX持C1驾驶证驾驶豫G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定219省道(126公里)封某某王村乡境由南向北行驶至刘庄村刘博预制厂前,与被王X利(另案处理)持C1驾驶证驾驶皖LXXXXX小型普通客车先期驾驶电动自行车被撞倒在地的王X彬碰撞碾压,王X彬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王X利、王XX先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XX、王X利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封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肇事情况说明、送押嫌疑人因病暂予退回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X利、黄XX、王X林、刘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报告1份、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新乡牧野法医林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1份、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娜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XX镇XX村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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