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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其本人的云ER7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武线由***驶往**村委会。21时13分许,王某某驾车行至安武线K37+4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其所驾驶车辆与道路东侧停放的云NJ04-084**号手扶拖拉机及驾驶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复印件、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返还物品凭证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视听资料:监控视频;4.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书、尸体鉴定意见书、血样酒精检测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8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周某某的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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