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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号,现住靖边县**镇**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K****0号“启辰”牌小型越野车,由靖边县龙洲乡出发驶往靖边县城途中,行至204省道348KM+300M处(靖边县杨桥畔镇沙石峁村),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碰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自愿在现场等候被抓获。

经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检察官助理:李  娜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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