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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凌海市,现住凌海市双羊镇午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G****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锦州滨海新区宝锦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94公里+350米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摩托车(载乘范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客范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海新区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害人范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锦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车距,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敏

                               检察官助理:谭明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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