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在靖边县**租房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6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0时4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K****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143U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东向西行至靖边县城南环路与长庆路十字东口路段时,因观察不够将横过道路的行人牛某某碰撞,造成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在事故现场将其抓获。
经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牛某某无责任;
经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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