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照驾驶粤JKE**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安顺市西某某烈士墓方向沿烈陈线往白岩方向行驶,行至烈陈线石板新村路段时,所驾车辆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共计215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警并配合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王某某具有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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